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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井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20704198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街道****。被告人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井某某至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街道**村**号被害人李某某住处,将监控摄像头的电线剪断,后翻窗入室,盗走室内柜台下的香烟4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井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井某某单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洋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769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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