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61977********,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2009年4月11日因吸毒被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强制戒毒;2010年5月16日因吸毒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2012年5月30日因吸毒被四川省凉山州美姑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3年10月31日因吸毒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11月15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5月29日因吸毒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并责令社区戒毒。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网上追逃,2019年3月8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抓获并于当日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因患有严重疾病银川市看守所暂缓收押,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井某某到银川市金凤区馨和苑小区,翻爬阳台进入37-3-101室,趁被害人邓某某、汪某某熟睡之际,盗窃苹果6SPlus手机一部,苹果7Plus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苹果6SPlus手机价值1100元,苹果7Plus手机价值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井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井某某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娟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75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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