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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井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长岛县**乡**村**养殖一场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阿县**街道**村**号,暂住山东省长岛县**乡**村。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12日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2月5日被假释,假释期至2014年8月15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井某某在帮助李某某上网时,获悉了李某某的支付宝密码等信息。2019年1月14日、16日,被告人井某某登录李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井某某已经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支付宝账户明细、银行账户明细、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宁宁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井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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