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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井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77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66********,满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12时许,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与**路口停车场,被告人井某某在操作吊车移送集装箱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大意不慎将正在吊车旁边协助吊装作业的刘某某挤倒受伤,刘某某倒地后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非安全生产事故证明、谅解书、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井某某主动联系报案,积极对被害人施救,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体民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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