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镇*街****,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4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被白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被告人井某某通过薛某某了解到“易商通”,后去北京总公司考察后,感觉公司很盈利,遂在薛某某处充值一万元成为会员,期间宣传“易商通”业务,发展会员10人以上,吸收公众存款50万元后成为二级代理,2016年10月1日,在白水县尧禾镇成立了“易商通”代办点,吸收公众存款达到1000多万元后升级为一级代理。截止 2018年10 月 “易商通”不能兑付承诺。经白水县公安局核查被告人井某某共发展会员101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986.7万元,未兑付资金2737.202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明该犯罪事实的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明知“易商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仍然积极成立“易商通”线下体验店,宣传“易商通”业务,以发展会员充值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8986.7万元,数额特巨大,破坏国家金融信贷秩序。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婷
2019年9月30日
附:
1.案卷材料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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