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安国市**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5********。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井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进醇基燃料40吨,销售给安国市**饭店。截止2020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尚存3.66吨未销售,销售得款101420元,获利毛利润约29611.75元。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 被查获抽样的疑似醇基燃料醇含量大于70%,闪点(闭口)小于等于22℃,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关于醇基液体燃料的描述,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条第61项,醇基液体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醇基燃料,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远峰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井某某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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