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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井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井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21时许,曲阳县**镇**村谷某某在曲阳县**镇**广场散步时,因被告人井某甲在广场内摆摊物品占道,谷喜某某与被告人井某甲发生争执,后互相辱骂,推搡,同在广场内摆摊的**村井某乙劝阻时被谷某某推倒,被告人井某甲将谷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谷某某因受外力作用,致使左侧第10、11、12肋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体表擦伤面积累计达38㎝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敏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井某甲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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