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亚子岗,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8********,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因犯非法经营罪,2015年2月5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亚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69********,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子岗、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亚子岗、亚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因从西藏所运输狗的归属权问题发生纠纷。2019年12月7日14时许,在被告人亚子岗、亚某某家门口的道路上,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卢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卢某某右眼受伤、腰椎右侧横突线形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亚子岗、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证人雷某某、段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亚子岗、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子岗、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被告人亚子岗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检察官助理:王彬杉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亚子岗现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被告人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0691****)。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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