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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亚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逊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3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逊克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逊克县**社区住黑龙江省逊克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因吸食毒品哈尔滨道里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2年7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逊克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逊克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亚某某醉酒后驾驶黑N****5号黑色小型轿车,沿逊克县通江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通江路与山湖街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通江路自南向北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曹某某相撞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曹某某及乘车人韩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亚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的值为104.99mg/100ml,属醉酒状态。

经侦查,被告人亚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到逊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告人亚某某醉酒后驾驶的黑N****5号黑色小型轿车的照片;

2.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 聂某某、车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曹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亚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亚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全

检察官助理:商成明

2020年1 0月21日

附 :

1.被告人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逊克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页;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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