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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亚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1〕87号

被告人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1********,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00时44分许,被告人亚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昆明市**路**村路口西口时遇民警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检查。民警检查时,发现亚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取亚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1.40mg/100ml(乙醇/血)。亚某某的行为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21.40mg/100ml(乙醇/血);有坦白情节。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亚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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