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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亚某某危险驾驶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93********,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晚19时许,被告人亚某某到高昌区老城路沙漠古城宴会厅参加朋友儿子的割礼,期间与朋友饮酒。2020年1月5日0时20分左右,被告人亚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沿着高昌区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昌区法院门口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犯罪嫌疑人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被告人亚某某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报告、照片;被告人亚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某某在明知饮酒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世磊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现住高昌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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