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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92********,维吾尔族,初中文化,黄石市下陆区**店店主,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镇**村**组**号,现租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亚某某饮酒后载着两名同伴,驾驶号牌为鄂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路与**路交叉口车辆侧翻,事故造成路面和树木受损,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附近有交警立刻赶到现场,对被告人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送至黄石市**医院,安排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亚某某的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50.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亚某某的户籍证明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亚某某供述和辩解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高军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下陆区**路**号,联系电话:1519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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