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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亚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872号

被告人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11986********,维吾尔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6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亚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庆槎路凰岗路口路段,拒不配合在此执行公务的罗某某对其的查处,并咬伤罗某某左食指而驾车逃跑。经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工作证、执勤见证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亚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亚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森

检察官助理:苏海彤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亚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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