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亚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8〕149号

被告人亚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0221996********,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户籍所在地阿克陶县**乡**路**组**号,无固定住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3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云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5日云梦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亚某甲在云梦县**镇**路**大楼附近趁张某某不注意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银色VIVO牌X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856元)盗走。随后,亚某甲在云梦县**镇**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亚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亚库普.排塔尔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亚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程爱斌

2018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亚某甲现被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