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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亚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1Z7

被告人亚某某,男,196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61********,藏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道孚县****山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1014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1118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1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1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0月期间被告人亚某某多次在道孚县鲜水镇黑桥山庄附近,以人民币400500元的价格将零包冰毒出售给吸毒人员扎某某、舒某某等多人,交易金额达3950.00元(大写:叁仟玖佰伍拾元)。

202010147时,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亚某某位于**的住房进行搜查时,在房间内搜查出疑似吸毒工具两套。20201015日侦查机关再次对亚某某位于**的住房进行现场复勘时搜查出1包疑似毒品。202010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亚某某在道孚县龙灯乡境内被侦查机关抓获。经称量,1包疑似毒品共计净重1.1314克。经鉴定,疑似毒品及疑似吸毒工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吸毒工具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情况、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便某某、兰某某、舒某某、田某某的证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毒品称量报告,毒品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某某违法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向多人多次贩卖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红梅

202129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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