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亚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81977********,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乡**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李沧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亚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大集以20元的价格向肖某某销售黄金玛卡一盒(10粒)、虫草伟哥一盒(10粒)。经检验黄金玛咖西地那非含量为13708.9mg/kg,虫草伟哥西地那非含量为16117.2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发、破案经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安妮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7页。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