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亚某甲,男,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571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北京市**区**村路**号院**楼**号,现住吐鲁番市高昌区**路****号, 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单某甲,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0010,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区,现住吐鲁番市高昌区**路**号, 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单某乙,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0419,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号12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某甲,男,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267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乡**村**组**号,现住吐鲁番市高昌区**乡**村**组**号, 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30日,因疾病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某甲、单某甲、单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亚某甲、单某甲、阿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罪
2014年12月左右,因亚生某的弟弟在木星游戏厅内发放英雄俱乐部的优惠券,犯罪嫌疑人亚某甲伙同单某甲、单某乙等人,携带棍棒赶到亚生某经营的“英雄俱乐部”2 楼的台球厅内,肆意打砸台球厅内物品、驱赶客人,造成台球厅内的灯具、台球杆、台球桌布等物品损坏,导致“英雄俱乐部”台球厅内财产损失,经价格鉴定为5185元人民币。
2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亚某甲自2009年开始先后在吐鲁番市区及各乡镇多次开设赌场,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亚某甲与单某甲向原高昌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胡某某(另案处理)多次行贿。被告人亚某甲、单某甲开设赌场事实如下:
1、2009年3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亚某甲伙同被告人阿某甲在吐鲁番市高昌区二堡乡布隆买里村3组阿某甲家经营焰蓝游戏厅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在焰蓝游戏厅内公开摆放1台10人座娱乐无穷游戏机、1台8人座动物乐园游戏机可供18人同时操作使用。利用上述赌博游戏机长期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18万元,其中被告人亚某甲获利10万元;被告人阿某甲获利8万元。
2、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亚某甲在吐鲁番市胜金乡大十字东侧50 米处开设吐鲁番市金蓝游戏厅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公开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长期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
3、2012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亚某甲伙同被告人单某甲、张某甲(另案处理)、钱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吐鲁番市高昌区老城路493号铁通营业厅旁开设火星游戏厅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公开摆放2台8人座捕鱼机、3台6人座捕鱼机可供34人同时操作使用的赌博机。利用上述赌博游戏机长期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30万元,其中:被告人亚某甲获利10万元,被告人单某甲获利10万元,被告人张某甲、钱某甲获利10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受张某甲、钱某甲委派参与管理并从中分红,获利4000元。
4、2014年8月,被告人亚某甲伙同被告人单某甲将火星游戏厅改名为木星动漫城,2014年8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亚某甲、单某甲在开设木星动漫城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公开摆放4台打鬼二代、15台双人神秘小鸟赌博机。利用上述赌博游戏机长期招徕多人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60万元。
5、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单某甲在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北路天伦乐园小区开设星巴游戏厅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公开摆放3台双人神秘小鸟、1台海洋之星Ⅱ代(6人精装版)、2台虎鹤双形8人座可供25人同时操作使用的赌博机。利用上述赌博游戏机长期招徕多人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
6、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亚某甲伙同赵某(另案处理)、叶某甲(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在吐鲁番市高昌区百米跑泉地下室开设金蝉游戏厅,以营利为目的,公开摆放13台双人座“神秘小鸟”、2台6人座“海洋之星二代”、2台10人座“虎鹤双形”可供45人同时操作使用,利用上述赌博游戏机长期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213万元,其中被告人亚某甲获利约80万元;赵某获利约60万元;被告人叶某甲获利约60万元;李某获利约13万元。
7、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亚某甲伙同被告人付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吐鲁番市高昌区老城路南侧丝路商场二楼开设吐鲁番市天洲游戏厅。以营利为目的,公开摆放 1台8人座神秘小鸟、1台8人座天天有渔、1台10人座虎鹤双形、1 台10人座天天有鱼可供45人同时操作使用的赌博机。2016年8月,犯罪嫌人亚某甲将自己的股份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刘某(另案处理)。利用上述赌博游戏机长期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60万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获利20万元;被告人刘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20万元;被告人付某某获利20万元。
8、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亚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乙(另案处理、下同)、被告人杨某(另案处理、下同)在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西路汇金壹号Cl二层商铺经营吐鲁番市可乐游乐园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公开设置1台8人座双人神秘小鸟游戏机、1台8 人座虎鹤双形可供16 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长期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20 余万元,其中:被告人亚某甲获利10万元,被告人李某乙获利10万元,被告人杨某获利2万元。
三、违法行为:
1、2015年12月2日13时许,艾某甲因在木星游戏厅玩赌博机输钱较多,便使劲敲击赌博机,木星游戏厅员工马某某过来劝阻时与其发生争执,继而进行殴打,致使艾某甲左侧门牙受伤到医院治疗,后该案件经老城派出所民警调解处理,由木星游戏厅赔偿艾某甲现金10000元。
2、2016年3月16日12时55分,吐鲁番高昌区木星游戏厅内员工吴某因游戏币一事与马某某发生纠纷,后吴某与其他游戏厅服务人员殴打马某某,致使马某某右脸颊淤青,左后脑勺有轻微浮肿,该案件经老城派出所民警调解处理,由木星游戏厅赔偿马某某现金1000元。
3、2016年6月12日17时许,吐鲁番高昌区木星游戏厅内员工单某某在打扫游戏厅内卫生时,与吐某甲发生争执,在其头部拍了一巴掌,该案件经老城派出所民警调解处理。
4、2016年6月25日03时30分,吐鲁番高昌区木星游戏厅内员工吴某、毕某,听从亚某甲的安排,不让有偷分行为的沙某甲玩赌博机,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对沙某甲进行殴打,致使沙某甲受伤,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该案件经老城派出所民警调解处理,由木星游戏厅赔偿沙某甲现金1300元。
5、2016年7月份左右,单某甲、单某乙在吐鲁番高昌区木星游戏厅内,发现玉某甲有偷分行为,用棍子和拳脚将其殴打,导致玉某甲左手以及全身多处受伤,后经亚某甲出面协调处理,由木星游戏厅赔偿玉某甲现金3000元。
6、2012年2月-2016年10月,被告人单某乙在火星、木星游戏厅经营期间,帮忙维修机器设备,参与游戏厅管理并领取报酬。
案发后,被告人亚某甲上缴案款102.524万元,被告人单某甲上缴案款10万元,被告人阿某甲上缴案款8万元。侦查机关随案移送以上案款及被告人亚某甲新K-KK***白色路虎一辆、被告人单某甲新A-27***黄色本田一辆,认定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款共计120.524万元,车辆2辆;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游戏厅工商登记资料、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木合买某、卡斯某、迪力夏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亚生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亚某甲、单某甲、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被告人亚某甲、单某甲自2012年至2016年长期纠集,利用赌博游戏机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为维护游戏厅利益,采用暴力手段肆意损毁他人财物,经营期间放任游戏厅内工作人员殴打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健康权,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达到在一定行业内欺压百姓、为非作恶的严重情节;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期得到非法保护。应认定被告人亚某甲为纠集者、被告人单某甲、单某乙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并对涉案财物依法处置。
综上,被告人亚某甲、单某甲、单某乙无事生非、任意损毁
财物价值达518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亚某甲、单某甲、阿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赌博机长期招徕赌客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亚某甲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阿某甲系主动投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芳
欧志满
附:
1.被告人亚某甲、单某甲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被告人阿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被告人单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检察卷1册。
3.换押证2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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