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亚某盗窃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4〕209号

被告人亚*,又名**,男,生于1997年(月份不详),拉祜族,文盲,农民,住**国**县**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8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4年6月27日、9月11日两次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4年10月8日澜沧县公安局再次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亚*与一个名叫“老四”的男子(在逃)窜至澜沧县**乡**村**路**公里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路边的一辆价值5800元人民币的红色“光速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AEE1CCJ3DMG20863,发动机号:13J22243)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卿

代理检察员:黄源润

2014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亚儿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起诉书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