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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亚运诈骗案)_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132号

被告人亚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濉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住江苏省苏州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6日将该案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巢湖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亚运得知其妻丁某某游戏好友吴某某无法偿还支付宝花呗欠款的情况后,冒充丁某某,谎称帮助被害人吴某某偿还欠款,诱使吴某某在多个网贷平台中借款以及申领多张信用卡套现,并将所得钱款供亚运使用。被告人亚运骗取吴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99225.56元,所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个人债务。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亚运在苏州市吴江区三里桥市场内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亚运的供述与辩解;

5.鉴证意见书;

6.检查笔录;

7.电子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亚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晶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亚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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