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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亢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亢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赵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日被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亢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亢某在其位于赵县赵州镇固城村家中多次同刘某某、岳某某一起吸食冰毒。经检验,被告人亢某和吸毒人员刘某某、岳某某的尿液均呈阳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2、证人刘某某、岳某某证言;3、被告人亢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亢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亢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培琳

2020年6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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