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刑检刑诉〔2018〕210号
被告人亢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58********,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镇**村人,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18时许,亢某某与宁某某酒后在本村因闲话引发争吵,后在丁字路口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宁某某左胳膊受伤。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旭青
2018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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