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亢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79********,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乌苏市**,住乌苏市**小区**号**单元**室,系乌苏市**学校信息技术教师,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20日、2019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01时27分许,被告人亢某某醉酒驾驶新******“起亚”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乌苏市塔里木河西路捷特小区门口路段时,碰撞中央隔离铁杆肇事,致车辆受损。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检验意见书:被告人亢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343.35mg/100ml。乌苏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小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亢某某现住乌苏市**小区**号**单元**室,联系方式:1351995****。
2.案卷材料2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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