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亢某某酒后驾驶陕A****2号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北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东路十字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民警发现车辆驾驶员亢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醇浓度为157.16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
2.当事人身份信息等主体身份证据;
3.车辆信息等书证;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佰明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亢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286****)。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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