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路**庄**楼**楼**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燃油车沿廊坊市广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道与**路交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24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亢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73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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