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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亢某某贩卖毒品案)_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亢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64********,汉族,小学肄业,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镇**路**路**号**号楼**单元**层**号,农民。2008年3月31因犯盗窃罪被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陈仓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亢某某经张某某介绍在宝鸡市陈仓区****B区大门东侧以200元钱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史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13克,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存款凭证、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史某某证言;3.被告人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继前

检察官助理:张宁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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