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18时许,被告人亢某甲酒后驾驶蒙D0****号小型轿车由其家门前路段向后倒车,因琐事于邻居杨某某发生纠纷。双方报警后,克什克腾旗公安局镇郊派出所民警在调查时发现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后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亢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亢某丙、杨某某、庞某某、亢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亢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杨 靓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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