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五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97********,汉族,初中,农民,住滑县**镇****。无前科。2019年8月27日,刘某某因无证驾驶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经调查取证,2019年9月18日立案,滑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刘某某取保候审,我院于同年9月27日对刘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9月28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18时12分许,在滑县**镇**村**路段,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吕庄村东西路自东向西左转弯时,与自北向南步行的行人吕某某相撞,造成吕某某受伤,后吕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滑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刘某某已经主动赔偿吕某某方经济损失,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并执行完毕,吕某某家属对刘某某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事故现场图、案发现场照片17张,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当事人吕某甲抽血照片2张,被害人吕某某尸检照片14张。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车证复印件,被害人吕某某人口信息及其他当事人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吕某甲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案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赔偿费的收到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委托书,鉴定结论告知笔录、回执、领取车辆通知书、告知书,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甲、刘某甲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刘某某、吕某甲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各1份,吕某某尸体检验报告1份。6、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因其具有自首、坦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2个月缓期2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刚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滑县老店镇取保候审;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1光盘1张;
1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1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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