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产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53********,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怀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产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怀宁县腊树镇健康路口国节饭店吃饭。席间,产某某饮酒。当日16时许,被告人产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雷丁牌四轮电动汽车(车架号MLD82B2A5KWC08455)从**镇街道其家新房子出发,沿怀太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怀太线007KM+580M与白湖路交叉口左转弯时,车辆失控侧翻于白湖路右侧坑内,造成产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警察到现场对产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90mg/100ml。警察遂将产某某带至怀宁县独秀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产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经安徽泓伸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牌雷丁牌四轮电动汽车(车架号MLD82B2A5KWC08455)是机动车。
被告人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王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产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泓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产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结 玲
检察官助理:周李博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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