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仁**,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仁**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澜沧县上允镇往上允镇农场方向行驶;陈**(另案被告人)醉酒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澜沧县**镇往**镇**村方向行驶。当二人驾驶的车辆行驶至西澜线K2875+700M处时,两车相撞,造成陈**、仁**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仁**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日23时40分,提取被告人仁**血样送检;23时41分,提取陈**的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血样中均检出乙醇成分,仁**的乙醇含量为164.96mg/100mL(乙醇/血),陈**的乙醇含量为131.82mg/ml(乙醇/血),均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扣押清单、血液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刑事照片、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人仁**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仁**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仁**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被告人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田田

检察官助理:潘东生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仁**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队自家中,联系方式:1591299****;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