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凉山州公安局乌东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凉山州公安局乌东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时30分许,凉山州公安局乌东德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在乌东德水电站施工区1号路河门口对车辆进行检查。被告人仁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WEL**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门口隧道处不听从交警执勤人员指挥,逃避检查,继续驾驶其摩托车前行,在乌东德水电站河门口大桥四川桥头处,被凉山州公安局乌东德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挡获,民警发现驾驶员仁某某有饮酒嫌疑,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体内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仁某某带到乌东德水电站坝区医院进行血样抽取封存并送检。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对仁某某血液样本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邹某某、郑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5.鉴定意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鼎诚凉山司鉴(2019)毒鉴字第04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林
2020年6月4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另4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