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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仁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仁某某和男友杨某某(已判)一起居住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仁某某和男友杨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9月30日、10月1日多次在其居住的房屋内共同容留黄某某、罗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仁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开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旭红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仁某某现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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