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仁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57********,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仁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12月18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仁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日已告知被告人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仁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对路某某与被告人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路某某人民币324612元。该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仁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路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人民币328444元,执行费人民币4827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除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22元被该院依法划扣外,被告人仁某某在多次执行谈话中隐瞒其名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份保单的财产情况,陈述每年只能还款一万元。2019年12月16日,该院执行人员经核查相关线索发现上述两份保单已于2019年11月26日被被告人仁某某支取。执行人员于2019年12月18日要求被告人仁某某缴纳上述款项,被告人仁某某于当日向该院缴纳了人民币10000元,并以剩余款项已用于支付其及妻子曹某某医疗费用、归还所欠任某某的债务为由拒绝履行。执行人员于同日对被告人仁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2020年3月18日,执行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仁某某,被告人仁某某仍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
被告人仁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支取的两份保单共计人民币51045.61元。除用于其及妻子曹某某的医疗费用及向如东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外,剩余款项被被告人仁某某转移存放至曹某某处,在其被司法拘留期间,曹某某将其中人民币30000元用于偿还所欠任某某的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仁某某接如东县公安局双甸派出所电话后主动前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仁某某于2020年5月7日向路某某支付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0年8月13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仁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如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隐藏、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洋洋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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