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仁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81984********,藏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住左贡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左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并由左贡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左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退回左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左贡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仁某甲同被害人布某某因是否派人照顾成某某而打架,被告人仁某甲用石头击打被害人布某某的头部并用膝盖顶压其腹部,2019年6月21日4时3分,被害人布某某向左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报案,后经昌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布某某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腹部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布某某腹部伤情系钝性暴力作用腹部,致横结肠系膜破裂、血管破裂继发失血性休克等疾病。后被害人布某某自愿同被告人仁某甲达成和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仁某甲在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告知前拒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在该鉴定意见被告知后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鉴定意见通知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情况说明等。昌都市人民医院出、入院记录、病情证明、住院病人材料汇总、昌都市人民医院病危(重)通知书、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病程记录等相关材料;
2. 被告人仁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3. 被害人布某某的陈述;
4. 证人登某某、公某某、四某某、尊某某、董某某、次某甲、何某某、洛某甲、次某乙、卓某某、白某某、仁某乙、洛某乙的证言;
5. 鉴定意见:昌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昌公(物)鉴(伤)字[2019]126号鉴定文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20]鉴字第0744号鉴定文书;
6.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
7. 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甲故意伤害被害人布某某的身体,造成被害人布某某重伤二级的伤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彤琰
2020年6月19日
附:
1. 被告人仁某甲取保候审现住左贡县**村**栋**单元。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84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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