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0272001********,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住夏河县牙利吉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夏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仁某某在夏河县街心花园OPPO手机店内,趁受害人久某某不备,将其oppo Ren03-5G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99元。
被告人仁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被民警抓获。被盗手机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7.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
被告人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祖财
检察官助理:韩珍前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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