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仁某某盗窃案)_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仁某某,女,藏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92001********,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白朗县**乡**村,捕前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居委会附近出租房。无前科。被告人仁某某,于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日喀则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由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同年9月1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仁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仁某某在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寺**殿朝拜时,扒窃被害人卓某某双肩包内钱包一个,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卓某某发现,被告人仁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将钱包内人民币1895.2 (壹仟捌佰玖拾伍元贰角)元现金装在兜内,将钱包丢弃在路边,被告人仁某某跑到**寺停车场附近时,被被害人卓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仁某某供述及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扒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中,被告人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被告人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适当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久美

检察官助理:德吉卓嘎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日喀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