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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仁某某盗窃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仁某某,曾用名白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89********,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乡**村,住址同上,牧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民警抓获。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20日临时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互助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月**日,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人安某某在微信平台发布招聘货车司机信息,被告人仁某某看到信息后联系安某某应聘该岗位。后仁某某被安排在互助县**镇**工地内驾驶安某某的陕汽“德龙”牌公爵黄自卸重型货车拉土方。2017年**月**日,被告人仁某某将该车辆从工地偷开走,将车开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2018年3月份,被告人仁某某将该车辆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人四郎某某。赃款被其用来抵债。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安某某。经互助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陕汽“德龙”牌自卸重型货车价格为129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哈兰芳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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