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月**日,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人安某某在微信平台发布招聘货车司机信息,被告人仁某某看到信息后联系安某某应聘该岗位。后仁某某被安排在互助县**镇**工地内驾驶安某某的陕汽“德龙”牌公爵黄自卸重型货车拉土方。2017年**月**日,被告人仁某某将该车辆从工地偷开走,将车开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2018年3月份,被告人仁某某将该车辆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人四郎某某。赃款被其用来抵债。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安某某。经互助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陕汽“德龙”牌自卸重型货车价格为129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哈兰芳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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