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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仁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82********,藏族,农民,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四川省马尔康市人,住马尔康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尔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或2017年(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仁某某在成都“金府”五金市场购买了两个射钉器,之后被告人仁某某通过“tb-471****”手机淘宝账号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器、枪托、管套、瞄准器等配件,后在其位于**乡**村家中改装了二支射钉枪。2020年5月18日仁某某主动到马尔康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上缴二支改装的射钉枪和一支射钉器。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仁某某上交的其中一支射钉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能够发射非制式弹药,具有杀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仁某某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优燕

检察官助理:杨旭波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仁某某现居住于马尔康市**乡**村**组**号。

2.起诉书8份、侦查卷3册、光碟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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