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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仁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案)_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炉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仁某某,男性,藏族,文盲,农民,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91986********,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刑拘前住新龙县**乡**村,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被告人仁某某、阿某某(已决犯)、俄某某(已决犯)、七某某(在逃)等四人在炉霍县易日沟的一条无名沟里安装套林麝的套子(铁丝环),将套得的疑似林麝动物的麝香割下后出售给叶某某及丁某某。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川楠司鉴字【2019】621号)鉴定:炉霍县森林公安局送检的1-1、1-2号动物样品物种均为林麝,为国家1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0元/只。炉霍县森林公安局送检的2-1、2-2号动物样品多次提取失败,未能鉴定出物种。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川楠司鉴字【2019】622号)鉴定:炉霍县森林公安局送检的1号、4号疑似麝香物种均为林麝麝香,为国家1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麝香。根据《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五条之规定,林麝麝香囊其参考价值为24000元。炉霍县森林公安局送检的2、3号疑似麝香多次提取DNA失败,未能鉴定出其物种。

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补充鉴定意见说明:送检的骨头、皮毛,鉴定出两只獐子。送检的疑似麝香的物品鉴定出两个麝香。其中一只獐子与一个麝香为同一只林麝个体,另一只獐子与另一个麝香为不同的林麝个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猎捕1只獐子(林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仁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出售1个麝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仁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对被告人仁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两年以上四年以下,罚金3000元以下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炉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洛绒扎西

检察官助理:四郎康珠

2021年2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仁某某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9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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