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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仄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仄某某在苏州市高新区和苏州市相城区**街道,虚构帮被害人找工作打点关系需要花钱、帮助亲戚打理饭店需要应酬花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08448元。

被告人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仄某某近亲属赔偿赵某某损失人民币1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9月28日,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恩山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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