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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月芳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842号 

被告人仇月芳,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花园**区**幢**室。被告人仇月芳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20年9 月11 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7个月(期限自2020 年9 月4日起至2021年4 月3 日止)。被告人仇月芳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月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2020年12月9日、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底至10月中旬期间,被告人仇月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实施诈骗作案3起,骗得被害人金某某等人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0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仇月芳虚构帮助金某某介绍工作的事实,以好处费、服装费等名义,骗得金某某2500元。

2.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仇月芳虚构帮助胡某某介绍工作的事实,以办证费、服装费、好处费等名义,骗得胡某某7000元。

3.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仇月芳虚构单位领导委托其采购苹果的事实,以代办申报缴税的名义,骗得苏某某3580元。

归案后,被告人仇月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仇月芳的供述与辩解;

4.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仇月芳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月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月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仇月芳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仇月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仇月芳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益斌

                                检察官助理 张弼程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 被告人仇月芳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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