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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月芳诈骗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仇月芳,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花园**区**幢**室。被告人仇月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因怀孕于同年4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月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仇月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介绍工作、投资公寓等借口骗取被害人袁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4万元并用于自己挥霍。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仇月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介绍车管所工作、投资驾校食堂、投资公寓车位等借口,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39.7万元并用于自己挥霍。

2.2019年3月,被告人仇月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介绍被害人徐某某去车管所上班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0.2万元并用于自己挥霍。

3.2019年3月,被告人仇月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介绍被害人谈某某等人去车管所上班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巩某某、谈某某母女人民币0.5万元并用于自己挥霍。

被告人仇月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银行流水等;

2.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仇月芳的供述和辩解;

5. 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月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月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借口、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月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仇月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检察官助理:吴逸超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仇月芳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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