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青冈县**镇。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青冈县**镇。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下旬,被告人贾某某通过网络得知卖钻石画容易骗钱,便找到其朋友被告人仇某某商量一起利用贩卖钻石画的方法骗钱。二人经过商量后决定仇某某负责进购原材料及日常经营管理,贾某某假借以厂家验收员名义进行验收,以高价回收为幌子进行骗钱。2018年8月下旬,二被告人在青冈县**镇**街**小区楼下租楼后开了一间“梦艺手工绣坊”,同时二人对外招聘绣娘及代理,并宣传称绣娘购买160-18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钻石画原材料修成成品画后,经过厂家验收合格能够以800-1200元的高价回收,但实际上所谓“厂家”为二人虚构,绣娘修好的钻石画也并未经过“厂家”检验。为了扩大宣传并骗取更多绣娘购买原材料,仇某某和贾某某回收部分钻石画并将回收的钻石画通过视频的形式发到网上,让绣娘相信梦艺手工绣坊有能力回收。仇某某、贾某某在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通过此种方法骗取绣娘吴某某、李某某等206人共计49190元,二人将非法所得平分后挥霍。2019年2月仇某某、贾某某将梦艺手工绣坊关闭并将手机关机、微信群解散,致使大部分绣娘手中的钻石画无人收购。
经侦查,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仇某某、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害人明细表等;
2、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及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等人电话笔录;
3、被告人仇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在收受他人给付的钱款后藏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仇某某、贾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仇某某、贾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长生
检察官助理:孙旭明
2020年5月21日
附:1. 被告人仇某某、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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