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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仇某某,女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号附**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84日被德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7日被德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0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仇某某驾驶赣G****轻型自卸货车,在**国道**大桥路段倒车时,压到躺在桥下泥土路面休息的被害人肖某某,造成被害人肖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仇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倒车,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九江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勘察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未察明车后情况驾驶机动车倒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救援,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仇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赔偿被害人家属八十六万元人民币,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荣勋

检察官助理:王海宝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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