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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8〕213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嘉某某人,现住嘉某某**镇**村**号。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7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2日00时02分,被告人仇某某驾驶鲁******轻型厢式货车,沿嘉某某兖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顺河路丁字交叉路口西处,将步行的被害人楚某某撞倒,致楚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仇某某驾驶肇事货车逃逸。同年同月16日,楚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仇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仇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协议赔偿被害人楚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2.勘验、检查、验车笔录;3.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仇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文

2018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嘉某某**镇**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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