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仇某某,女,****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439004************,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0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仇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5月10日左右,仇某某在曾某某位于本市开福区“**”附属第一医院旁的文印店内捡到一张“交通银行”卡(卡号为622253******7320)。该银行卡上贴了一张标签,上面写有“曾某某”及一些数字等字样。之后,仇某某发现“120146”就是该银行卡的密码,遂多次使用该银行卡取现及消费。从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仇某某用该银行卡取现和消费的总金额为8683元人民币。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仇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当日,仇某某支付本息共计9541.98元给被害人曾某某,取得了曾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仇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交通银行信用卡账单,指认被盗交通银行信用卡照片,银行ATM机取款视频截图,收条及谅解书等物证、书证;2.搜查笔录;3. 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柏善民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监视居住(15873389141);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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