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71********,汉族,无业,住安阳市**路**市民劳局家属院(户籍所在地安阳市北关区**路**号院**楼**单元**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被告人仇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38126002*******的信用卡。自2011年1月,仇某某开始使用该信用卡,2013年9月逾期,在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截止2014年7月25日,仇某某共透支银行本金19499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仇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及接处警登记表;2.银行报案材料、银行卡明细、催收资料等材料;3.被害人代表高某某陈述;4.被告人仇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7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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