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乡**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仇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21时10分许,驾驶吉G****5号轻型普通客车,在镇赉县**乡**村公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酒精含量检测103.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保证人身份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笔录: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栾晓宇
检察官助理:尤旭天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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