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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Z343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5********,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乡**庄组;因本次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6日21时50分,被告人仇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淮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河大道与泰丰大街交叉口左转弯时,与沿淮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仇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抽取了血样。2019年7月12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仇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8月5日,经淮南市交警支队公路巡逻大队认定,仇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不承担责任。2020年5月22日,仇某某赔偿朱某某人民币9800元,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艳艳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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