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小区**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小区**栋**单元**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1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仇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体育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裕华路体育大街桥下,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裕华交警大队认定:仇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仇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3.3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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