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2019年9月30日因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晚20时15分许,被告人仇某某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205mg/100ml)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建德市大罗线2KM+500M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婷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仇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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